TOP 25 宣誓官常見問題(FAQ)

TOP 25 宣誓官常見問題(FAQ)

1) 誰是宣誓官(Commissioner for Oaths)?

宣誓官是由首席大法官根據1964 年法院法令第 11 條(Court of Judicature Act 1964) 所任命的官員,負責核實文件的真實性和作出宣誓的宣誓人的身份文件上的供詞。

2) 宣誓官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 2018 年宣誓官規則第 11(2) 條,宣誓官必須親自管理與在場的宣誓人的宣誓服務。

11) (2) 宣誓官在履行職責時,應親自接待任何需要其服務的人,並應—

(a) 核實在宣誓官面前作出聲明、承諾、誓章、宣誓或陳述人的身份、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官方身份證明文件中提供的個人詳細信息和地址;

(b) 宣誓官需要閱讀並解釋文件的內容和文件,如果文件的證明人或書寫人是盲人、文盲或不懂文件中所寫的語言,如在 jurat那樣

(c) 宣誓官需簡短地簽字,蓋上小印章,並確保宣誓人在要宣誓或誓言的文件中進行的任何改動也簡短地簽字;

(d) 不得在任何文件上蓋章,除非文件的證明人或書寫人已在其在場的情況下在文件上簽名或按指紋;

(e) 當宣誓官有可靠理由懷疑他面前的任何人從事欺騙、欺詐、脅迫或任何其他非法行為時,可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f) 迅速、合理、高效和誠信地履行其職責;和

(g) 在正常和合理的時間履行其職責。

3) 宣誓官的權力是什麼。 (任何其他人的類別)

作為“任何其他人”類別的宣誓官的權力或責任必須基於 2018 年宣誓官規則第 10 條,其中任命的條件或限制如下:-

  1. 處理宣誓:-
    1. 保釋理由;
    2. 接受任何誓章或宣誓;
    3. 執行人和管理人宣誓;和
    4. 任何人在任何法院未決或即將開始的任何訴訟、事宜或法律程序中的宣誓。
  2. 接受和接收法定聲明。
4) 宣誓官可以作為協議或事項的證人嗎?

馬來西亞聯邦法院首席書記官於 2015 年 11 月 3 日發出的指示信明確禁止宣誓官在法律允許以外的任何文件中出任證人。目前,只有五 (5) 項法律允許宣誓官作為證人,如下所示:-

  1. 1949 年授權書法案第 3 節(附表一)下的表格 1 和 2
  2. 1951 年放債人法第 27(1) 條的貸款協議
  3. 1967 年租購法第 22 條達成的協議
  4. 沙巴州土地條例第 97 條
  5. 1976 年法律職業法令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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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想獲得宣誓官的服務,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與我們聯絡:-
蒲種(Puchong)宣誓官服務
1. 宣誓官: James Ng (B813)
2. 地址: 29-2, Jalan Puteri 5/7, Bandar Puteri, 47100 Puchong, Selangor.
4.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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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宣誓官可以承認文件的有效性嗎? (Certified True Copy)

宣誓官可以接受由文件所有人親自簽署的法定聲明,在該聲明中他承認文件副本是真實的。

6) 宣誓官可以在哪裡服務?

宣誓官只能在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批准的地址提供服務。禁止在樓梯下、樹下、就餐場所等不當場所提供服務。但是,如果有不可避免的情況需要在被批准的場所外提供服務,例如在監獄或醫院提供服務,則宣誓人的家庭成員或代表可以向任何宣誓官提出申請。然後,宣誓官會將申請轉交給宣誓官部門,條件是必須從宣誓人那裡獲得非常充分的理由,並且申請必須在宣誓前至少 3 個工作日提交給宣誓官部門進行核准。

7) 宣誓官外出執行職務時,可以向宣誓人或其家屬收取額外收費嗎? (在獲得宣誓官部門批准外出執行職務的情況下)
可以。宣誓官可以收取除交通費外的在特定時間內離開辦公室的費用,但需先經雙方同意。
8) 我們的營業時間是幾點?

我們的宣誓官營業時間是周一至週五(早上 10:00時 至 下午 5:00時)

9) 訪問我們的事務所之前是否需要預約?

沒必要。但如果您想預約,可以撥打 +6011-5623 9585 (Whatsapp) 聯繫我們。

10) 我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獲得宣誓官的服務?

這取決於宣誓的文件數量,但通常只需要 5 到 10 分鐘。

11) 客戶在向宣誓官尋求服務時應攜帶哪些文件?
ai) 馬來西亞公民 – 身份證原件 (I/C)
aii) 外國人 – 身份證/護照原件/難民署卡/難民卡自我證明文件/其他官方身份證明文件
b) 需要宣誓的文件原件。

12) 我的朋友可以代表我獲得宣誓官的服務嗎?
不能。每名宣誓人如欲在宣誓文件中獲得宣誓官的服務,必須親自到宣誓官面前。宣誓人需要在宣誓官面前簽文件署或在文件上按指紋,宣誓官才能在文件上簽名和蓋章。
 
13) 關於不動產的宣誓書(例如:DDA 表格),其中一位家庭成員可否作為家庭成員的代表作出宣誓書?

如果一份宣誓書需要由許多宣誓人簽署,那麼所有宣誓人都需要到宣誓官面前簽字。

14) 持有宣誓書或法定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的人可以代表被提名人(Nominee)嗎?

不能。只有姓名寫在法定宣誓書(Statutory Declaration or Affidavit) 上的宣誓人才能簽署該文件。如果文件不在其名下,則具有法定授權書的代表不得簽署。

15) 兩個或更多宣誓人可以在不同的日期和時間簽署同一個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嗎?

不能。如果法定聲明包含 2 名或以上必須簽署文件的宣誓人,則所有宣誓人必須同時在宣誓官面前,以避免將來因任何宣誓人缺席而可能發生的任何衝突。

16) 聾人/盲人/文盲/啞巴的人可以得到宣誓官的服務嗎?

可以。宣誓官必須確保宣誓人通過閱讀和解釋文件的內容和附在文件上的證物來理解文件的內容,然後宣誓官證明他已經按照的Jurat規定這樣做了。 (2018 年宣誓官規則第11(2)(b)條)

17) 孩子可以宣誓嗎?

可以。孩子必須與他/她的父母/監護人/家庭成員在場,並且宣誓官必須確保孩子真正理解所宣誓的內容。如果宣誓官認為宣誓不利於兒童,則宣誓官可以根據 2018 年宣誓官規則第 11(2)(e) 條拒絕為兒童服務。

18) 精神障礙患者能否獲得宣誓官的服務?

如果精神障礙不是持續性的,那麼宣誓官必須確保在宣誓人簽署文件時,宣誓人必須處於神智健全或精神健全的狀態。

19) 馬來西亞宣誓官宣誓的法定聲明或其他文件可否用於海外使用。

基本上,宣誓官宣誓的文書僅適用於馬來西亞。但是,它並不阻止其他國家接受馬來西亞宣誓官宣誓的文件,但須遵守該國的法律。

20) 宣誓官可以拒絕為宣誓人提供服務嗎?

可以。如果宣誓官有可靠理由懷疑宣誓人的文件存在欺騙、欺詐、脅迫或任何非法行為的要素,宣誓官有權拒絕給予宣誓人宣誓服務。 (2018 年宣誓官規則 – 規則 11(2)(e)條)

21) 宣誓書是否有有效期?

宣誓書沒有任何有效期,可隨時用作在特定日期內的某件事的證據。因此,該宣誓書的日期是非常重要的。

22) 沙巴土地文件可以在馬來西亞半島簽署嗎?

可以。 《沙巴州土地條例》第 97 條允許宣誓官簽署有關根據該條例制定的沙巴州土地的文件。因此,如果委任的宣誓官目前在馬來西亞半島任職,所有的宣誓官都可以簽署相關文件。

23) 如果法定聲明不符合 AM 80 標準,宣誓官可以蓋章嗎?

不能。 2015 年 11 月 3 日馬來西亞聯邦法院首席註冊官的指示信明確解釋,法定聲明必須遵循 《1960 年法定聲明法》的格式。

24) A 州的宣誓官可以宣誓在 B 州使用的文件嗎?

可以。由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的宣誓官可對馬來西亞法律允許的任何文件宣誓,並受 2018 年宣誓官規則第 10 條規定的宣誓官權力(任何其他人類別)

25) 宣誓書可以用兩種不同顏色的筆填寫嗎?

法定聲明建議用相同顏色和類型的筆填寫,以免文件的真實性和內容受到懷疑。

 
如果您想獲得宣誓官的服務,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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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宣誓官: James Ng (B813)
2. 地址: 29-2, Jalan Puteri 5/7, Bandar Puteri, 47100 Puchong, Selangor.
4.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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